vi设计的目的是建立企业品牌形象
任何设计都有其目的,VI设计是企业为了建设品牌而委托设计机构进行的商业性创作,是源于商业诉诸于设计的商业艺术化过程,因此要将形式美的普遍性原则与企业商业独特性互相融合,需要设计师站在商业性的角度上进行设计,从设计的角度理解商业性,但这两者间却经常因为侧重点不同而产生较多冲突。
VI设计主要以理性逻辑的思维方式,以企业标识、标准色、辅助图形、应用元素,通过平面、立体的表现手段,传达企业理念以达成企业的商业性目的。从企业角度考虑,为什么愿意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在VI设计上,就因为VI设计的重要性体现在商业性上,它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回报。一件商业作品能否达到最佳效果,它的评价体系不仅是从艺术的角度进行测评,更加要从它是否达到设计的商业目的进行评价。首先是它是否达到委托人的目的,如果有艺术性而没有充分考虑到商业性的话,那这件作品充其量就是一件艺术品。包豪斯大师格罗皮乌斯在其《产品原则》中指出:这些产品“应该是耐用的、便宜的”就是从商业性角度出发论述设计的。例如从商业性角度考虑,企业形象要考虑其应用成本,像汽车行业,一般标识都是用于金属材料上,如果标识过于复杂,后期在应用制作上企业就要承担一笔庞大的开支。
从VI设计性考虑,设计师通常会感觉自己受到企业牵制太多,为了某种商业目的,VI设计已经脱离了设计的本质,“不是创作而是制作,不是设计而是排版”,没有个性及内涵,设计艺术与商业目标产生巨大的冲突。从设计原则分析,艺术设计形式虽然千变万化,但有其内在的规律,这就是审美的原则,VI设计一定要符合审美的原则,不然就失去了VI设计的基础目的。例如多样统一是形式美的最高原则,尽管VI设计涉及到多种艺术形式,但需要给消费者完整统一的视觉冲击。“建筑是凝固的音乐”,一首歌同时用不同的曲调或音调演奏,听起来却是完整统一的整体,这就是多样统一的原则起作用。亚里士多德提出:“美的主要形式-秩序、匀称与明确”。VI设计师通过科学的设计形式,寻找到一条能够吸引消费者的有效途径,将作品的商业性充分展示出来,以唤起消费者对企业的认同。因此企业不能够仅仅从商业目的出发考虑VI设计,应该从设计专业角度理解VI,不符合审美原则的设计不可能受到大部分消费者的认同,不可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像目前中国房地产业的标识则要考虑到消费者的喜爱,往往标识较花里胡哨,多数追求那种尊贵、奢华的感觉,欧美风格基本就是房地产楼盘的形象特性了。
设计和艺术最大的区别在于设计是需要大部分人认同才是好的设计作品,而艺术却可以是绝少数人必得欣赏就行,这是现代设计区别于“沙龙艺术”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VI设计首先是商业设计,其次才是艺术设计,失去商业功能的VI设计不可能得到消费者的认同。
摩恩设计认为,在VI设计“商业与设计”的辩证关系上,其差别是:并非一切符合设计原则的,都具有商业性。其联系是:凡具有商业性的,都必须符合设计规律;离开设计规律,就失去商业性。其操作准则是:先有商业性后有艺术性,商业目的决定设计艺术,设计艺术体现商业目的。
当然,VI设计哲学中还有其它对辩证关系,如“抽象与具象、理性与感性、简单与繁杂、对比与统一”等。
2016-06-27
2015-11-17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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